(转载)关于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文章来源: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 更新时间:2018-01-25 10:11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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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社〔2017〕2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民政局,各县(市、区)财政(税)局、民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监督管理,明确责任追究事项,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26号)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立即纠正、扣回、停拨上级补助资金外,还应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