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核查甄别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4-08-21 15:38 浏览数:-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江海财采购函〔2024〕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区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江门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核查甄别工作的通知》(江财采购函〔2024〕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我区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核查甄别工作
各采购人应对本单位目前仍在合同履行阶段的政采购项目(包括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以简易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进行排查,如发现中标(成交)时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应及时报告本部门主管单位,由本部门主管单位报告区财政局。
请各街道、各预算主管部门于8月15日前将本辖区排查情况(附件2)报送我局(采购办)。各预算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属下事业单位的情况汇总报送。
二、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履行的内控与风险管理
采购人应当将供应商合同签订资质、项目履约能力作为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归口管理、工作流程、工作要求、防控措施等进行明确,做好风险分类和风险预判,完善应对措施和方案。采购人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以简易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有关要求,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并提供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完整清晰的投标文件及佐证材料
供应商提供承诺函、第三方书面声明、检测报告、资质证件、业绩成果等材料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供应商应保证资料内容书写正确、真实有效、完整一致。
按照相关规定可通过官方网站查询的资质证件,供应商应确保资质证件真实有效、线上可查。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供应商应当确保检测机构资质符合项目要求,检测报告内容、检测委托合同、相关发票等材料主体及信息一致。
附件:1.江门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核查甄别工作的通知.zip
3.部分资质证件、有效检测报告的官方网站查询地址、查询指引(供参考).doc
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
2024年8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