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江门迪邑智能制造产业园节能报告的节能审查意见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4-09-30 15:39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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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迪邑机器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报来《江门迪邑智能制造产业园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第2号令)《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江门迪邑智能制造产业园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你公司报送的节能报告,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计划建设智能制造产业基地。项目拟建1栋6层综合楼、9栋4层、2栋6层、1栋8层、1栋10层、1栋11层、2栋13层厂房及园区配套设施。建成后,主要招商科技创新型企业业、机械设备生产企业、应急材料生产企业、电子元器件企业、电子信息企业等。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不高于1880.23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电力消耗量不高于1521.59万千瓦时,柴油消耗量不高于7吨。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不高于8.23千克标准煤/平方米。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能源管理体系分阶段实施指南》(gb/t 15587-202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我局将适时对本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