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区国资局垃圾分类工作制度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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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高办发〔2020〕3号)的要求,江海区国资局结合实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为保证实施制订本制度。
一、垃圾分类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国资局局长对本单位垃圾分类负总责任;分管办公室副局长是本单位垃圾分类主管,负责本单位垃圾分类的部署、协调等工作;办公室主任是本单位垃圾分类具体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垃圾分类的具体开展、监督等工作。
二、本单位所有职工、保洁人员应熟知垃圾分类相关知识、人人参与垃圾分类。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学习垃圾分类知识和参与垃圾分类培训,每月通过询问、检查等方式,了解掌握职工、保洁人员知晓垃圾分类、参与垃圾分类情况。
三、局各股室负责人为本部门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对本部门垃圾分类工作负责。应指导、监督本部门干部职工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低碳生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生活垃圾分类有关要求分类投放垃圾。
四、职工应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熟知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低碳生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生活垃圾分类有关要求分类投放垃圾,严禁混合投放。
五、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人员(保洁人员)每天对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垃圾是否准确投放进行检查并记录,对存在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部门,指导其改正。
六、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干部职工分类投放情况及保洁人员分类收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分类投放和收集的部门、人员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
七、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人员(保洁人员)每天对本单位范围收集到的各类垃圾(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清运量,进行登记。
八、本单位按照责任管理主体或上级责任人的部署开展垃圾分类各项工作,并接受垃圾分类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