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非法猎捕野生鸟类需担责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0-09-15 15:54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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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20年7月20日,江海区自然资源局接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移交案件:陈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经调查询问,陈某未持有狩猎证,陈某于2020年7月18日晚上在河边本想捉老鼠,没找到老鼠发现树上有珠颈斑鸠就用强光灯照着拉弹弓用钢珠射杀了三只珠颈斑鸠,并致其死亡,猎捕使用的工具强光灯、钢珠、弹弓是从淘宝上购买的。经第三方鉴定,非法猎捕的珠颈斑鸠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核算总价值为900元。
【处理结果】
陈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的规定。因陈某是临时起意打珠颈斑鸠,主要是对野生动物保护认识不深,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才导致做出违法行为,其在办案过程中配合较好,对自己违法事实认识较清,悔改意识明确,江海区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对其处以没收猎获物珠颈斑鸠死体三只,没收猎捕工具强光灯一支、钢珠148颗、弹弓一把,并处罚款2700元。
【案例分析】
珠颈斑鸠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我国法律规定严禁非法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鸟类,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朋友,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从1982年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爱鸟周”“爱鸟月”活动。本案将引导大众认识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人们应与野生动物和谐相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