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4-11-15 15:29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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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江门市伟天货运物流有限公司:
我局要求你单位配合监察执法一案,因你单位已无人值守,无法当场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江海人社监字〔2024〕第32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江海人社监字〔2024〕第32号)
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5日
附件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江海人社监字〔2024〕第32号
被告知人:江门市伟天货运物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7月4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江海人社监字〔2024〕第32号),要求你单位限期内向我局提供: 1、营业执照及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3、你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流水和社保记录;4、相关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5、你单位和所有人员签订的承揽协议;6、关于网民“卡维会-肉总”在抖音平台上发抖音造成舆情一事的相关情况说明;7、你单位名下所有车辆的车辆登记信息。但你单位未按时到我局配合调查处理,也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我局于2024年9月25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江海人社监字〔2024〕第32号),要求你单位按该指令书要求限期内改正并报送整改证明材料,但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且未对逾期不报送整改证明材料作出合理说明,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
因你单位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现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粤人社规〔2021〕19号)第十一条第六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序号79的规定,情节较重,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江海人社大楼
联系人:谭生、邓生 联系电话:0750-3818901
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