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粤江海市监知保裁字〔2024〕2号)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4-11-08 15:32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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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粤江海市监知保裁字〔2024〕2号
请求人:中山市裕登照明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永兴商城5楼
法定代表人:吴辉
被请求人:江门市元欧照明有限公司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396号厂房2栋二楼201自编8号
法定代表人:唐艳琴
委托代理人:陈学林
案由:“吸顶灯(cy9069)”(专利号:zl202330109144.0)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中山市裕登照明有限公司就其“吸顶灯(cy9069)”专利(专利号:zl202330109144.0)(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与被请求人江门市元欧照明有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4年1月4日予以立案受理(案号为粤江海市监知保裁字〔2024〕2号)。本局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于2024年1月8日依法向被请求人送达了《答辩通知书》《勘验检查通知书》《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抽样取证决定》《专利侵权纠纷请求处理书》副本及相关证据等材料,并依法对被请求人位于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396号厂房2栋二楼201自编8号进行现场勘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因被请求人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并被受理,本局于2024年1月24日决定中止对本案的处理,于2024年9月9日收到被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580213号)》,2024年7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涉案专利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本局于2024年9月9日恢复对本案的处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请求人中山市裕登照明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吸顶灯(cy9069)”(专利号:zl202330109144.0)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23年6月13日被授予专利权,该专利一直按时缴纳年费,至今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在天猫店铺销售的灯具涉嫌侵犯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号为zl202330109144.0、专利名称为“吸顶灯(cy9069)”的外观设计专利,向我局提出以下处理请求: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
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局提供了下列证据:
证据1.请求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请求人作为适格主体的基本情况;
证据2.专利证书及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证明请求人为专利权人及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证据3.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明专利真实有效;
证据4.专利年费缴费收据复印件,证明专利权属于请求人,且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证据5.被请求人企业公示系统信息截图,证明被请求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6.(2023)津和信证经字第18098号公证书,证明被请求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
被请求人称:被请求人销售涉案产品,并无生产。
被请求人在本案处理期间向本局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580213号)证据。
经审理查明:
请求人中山市裕登照明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23年6月13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zl202330109144.0),涉案专利缴费日期为2023年5月25日,请求人向我局提交请求时该涉案专利仍处于有效期内。
2024年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到被请求人处(地址: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396号厂房2栋二楼201自编8号)进行现场勘验。执法人员在被请求人处没有发现被控侵权产品,现场对被请求人的法定代表人陈学林进行了询问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对现场勘验过程进行了拍照记录。该法定代表人表示公司并无生产该涉案产品,均从个人处进货,没有保留进货凭证,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数量为451件,库存277件。
在本案处理期间,由于被请求人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并被受理,本局于2024年1月24日决定中止对本案的处理,2024年7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
以上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专利年费缴费收据复印件、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580213号)、现场勘验调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佐证。
本局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本案中,因被请求人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7月5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因此涉案专利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本案中,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后,请求人不撤回处理请求,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可以裁定驳回请求人在该无效专利权基础上提出的请求。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
若有证据证明针对涉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请求人可以重新提起行政裁决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江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海区司法局)。
合议组长:吴炯宣
审理员:李广荣
审理员:梁振宁
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
书记员:梁振宁(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