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张良口腔用品店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4-09-03 12:02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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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张良口腔用品店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当事人:张良口腔;地址:江海区麻园环溪新村17号;经营者:张远花;性别:女;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41424197209******。
你单位于2022年至2024 年 6 月 13 日期间,在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的情况下,在江海区麻园环溪新村17号的张良口腔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收取费用877元整的行为。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编号:x2024061301);2.《询问笔录》1份;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江海卫证保决〔2024〕7、12、13号);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江海卫证保处〔2024〕5号);5. 张远花的口腔用品店和牙科操作间的照片4页;6.张远花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共21页;7.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提供的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张远花)1份; 8.江门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单(编号:8607649);9.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情况截图1张。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没收违法所得877元整,并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江门江翠支行(账号:241035009908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等送达方式送达,本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江海卫医罚〔2024〕9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