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健康局关于曹海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4-10-23 17:01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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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健康局关于曹海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当事人:曹海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民兴路****号;性别:男;年龄:59岁;民族:汉族;身份证:41292919650*******。
你在2024年6月至2024年7月19日期间,在江门市江海区麻三工业区18号首层b区8号之二号商铺的江海区菁箐养生保健馆内,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4071902);2.《询问笔录》3份(蔡雪清2份,曹海峰1份);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江海卫证保决〔2024〕16号);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江海卫证保处〔2024〕8号);5 .江门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单(编号:8768733);6.投诉者通过微信提供的截图1页;7.曹海峰、蔡雪清身份证照片各1份;8.江海区菁箐养生保健馆现场照片共6页;9.江海区菁箐养生保健馆客户登记本照片3页;10.张仲景中医针灸宣传单1份、曹医生名片1张;11.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曹海峰情况截图1张;12.广东省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信息系统查询曹海峰情况截图1张。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没收医疗器械,并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江门江翠支行(账号:241035009908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等送达方式送达,本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江海卫医罚〔2024〕15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