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道路普通货运经营业户区权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其名下营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证件的通告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4-08-06 17:03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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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经营秩序,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提出延续申请。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我局将依法对逾期未延续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行注销。
现对以下过期个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进行注销通告。许可证期满的,不能执行营业性运输任务。
特此通告。
江门市江海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