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交通运输局关于撤销名下无车超180天的道路普通货运经营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的公告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4-04-29 15:32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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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经营秩序,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的相关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不具备原许可条件的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不合格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其原批准。现对以下名下无车超180天的道路普通货运经营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行撤销公告,公告期为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公告期间,请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到江门市江海区交通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股(办公室电话0750-3910551、地址:江海区富民路15号建设大厦101室)办理许可证注销申请手续。公告期满,我局将予撤销。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