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道路普通货运经营业户陈玉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其名下营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证件的通告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4-06-06 14:53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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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经营秩序,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1号)的相关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提出延续申请;期限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经通告后仍不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现对以下过期个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行注销通告,通告期为通告发布之日起7天。通告期间,请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者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可到江门市江海区交通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股(办公室电话0750-3910551、地址:江海区富民路15号建设大厦101室)办理许可证延续申请手续。通告期满,仍未申请延续的,将予注销。许可证期满的,不要执行营业性运输任务。
特此通告。
江门市江海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