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为贯彻落实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文件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局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目录。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印发《关于认真做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9]115号)》
4.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10号)
5.《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市县三级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发布的通知》(江府办函〔2021〕133号)。
二、责任主体、公开时限、方式和监督渠道
责任主体:江门市江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政务信息网江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频道
监督渠道:江海区政务信息网、电话监督
电话:0750-3831090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一、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政务信息网江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频道
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