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礼乐街道农业设施用房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村:
为深入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保障我街道“四沿”区域(沿交通线、沿边界线、沿旅游景区、沿城市郊区)环境整治提升成效,加强主干道沿线农业设施用房管理,特制定《礼乐街道农业设施用房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村认真贯彻落实。
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2024年10月19日
礼乐街道农业设施用房管理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推进我街道宜居宜业美丽乡村建设,保障我街道“四沿”区域(沿交通线、沿边界线、沿旅游景区、沿城市郊区)环境整治提升成效,加强主干道农业设施用房管理,特制定本指引。
一、工作原则
积极引导,做好选址。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2)43号)相关要求,由村负总责,在符合重建条件的前提下,统一科学选址,确保达到整齐、美观的效果。各村应积极引导设施农用地使用非耕地,原则上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河道,不得假借设施农业之名变相调整或者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
先审批备案,后建设管理。对拟建设的农业设施用房所在地块的土地性质、面积、农业设施用房建设面积、用途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完善相关流程,纳入贴牌管理,未经审核一律不得建设。
加强巡查,长效管理。加强对辖区内主干道沿线的农业设施用房的巡查管理,严控反弹。对未经审批私自新建、加建、扩建、改建、抢建,或更改农业设施用房用途等现象,发现一间查处一间,确保高速沿线城乡环境干净、整洁、有序。
二、建设审批管理
按照“先审批备案,后建设管理”的原则,根据农户种养实际需求,对确需建设农业设施用房的,由农户提出申请,单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填写《江海区农业辅助设施建设申请书》(附件1),村委会初审,街道审批,单间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同步进行设施农用地备案(附件2)。由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确定农业辅助设施建设的选址,严格按照工作指引进行统一建设,建设后的农业设施用房统一贴牌备案。由财政奖补资金和村集体资金投入建成的农业设施用房,资产划归村组(集体)所有,由各村负责分配管理。
三、建设标准管理
农业设施用房仅可用于满足作物生产、水产养殖的看护及管理需要,不得作为常住居所,不得用于非农用途,新建农业设施用房需配套厕所、工具房等必要功能用房,不得另行搭建,原统一建设的9平方米和15平方米标准农业设施用房,若需配套必要功能用房的,参照下文结构指引进行改造。具体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1)5亩以下的农户,建设面积不能超过5平方米(含厕所面积不能超过9平方米)。
(2)5亩-10亩的农户,建设面积不能超过15平方米;
(3)10亩-30亩的农户,建设面积不能超过25平方米;
(4)30亩-50亩的农户,建设面积不能超过50平方米。
(5)50亩-100亩的农户,建设面积不能超过75平方米。
(6)100亩-200亩的农户,建设面积不能超过100平方米。
(7)200亩以上的农户,建设面积不能超过200平方米。
四、建设要求
(一)外观指引
“五统一”要求:
1.统一排列:重建农业设施用房,必须统一选址,禁止随意乱搭乱建。
2.统一颜色:农业设施用房墙体、屋顶、门窗等全部按照指引颜色进行建设,不得随意更改。
3.统一外观:严格按照指引标注材质建设,门口正面屋檐原则上挑出1.2米,最多不能超过1.5米。其余三面原则上挑出0.6米,最多不能超过0.8米。
4.统一朝向:所有农业设施用房坐向原则上与主干道平行。
5.统一高度:所有农业设施用房外观统一采用单层式建筑,层高3.5米。
备注:厕所应建在农业设施用房内,颜色与农业设施用房的要求一致,并配有三级化粪池,粪污管不得随意通向主河道。
(二)结构指引
街道原统一建设的9平方米和15平方米标准农业设施用房,若现有面积无法满足实际生产需要,可配套厕所、工具房等必要功能用房,面积分别不超12平方米和23平方米。
农业设施用房参考样式平面图
(原9㎡农业设施用房 厕所3㎡)
农业设施用房参考样式平面图
(原15㎡农业设施用房 厕所3㎡ 工具房5㎡)
12平方米农业设施用房外立面效果图
23平方农业设施用房外立面效果图
五、建后管理
(一)村委会要建立以村干部为主体的属地管理网格员,加强对农业设施用房的管理,充分调动基层力量和主体积极性,开展日常巡查,对未经审批私自新建、改建、加建、扩建的农业设施用房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实现长效 常态的管理。
(二)各村可通过村规民约、租赁合同、签订责任书、管护协议等方式明晰农业设施用房使用的权利义务、使用要求、注意事项和责任追究办法。要明确严禁擅自新建、改建、加建、扩建的农业设施用房或改变用途,严禁将其作为生活居住用房,要保持周边环境整洁美观,消除“脏乱差”现象。相关应急信号响应期间农户应配合政府自行撤离到安全场所,拒不配合撤离者,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拆除其农业设施用房。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