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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4-05-21 09:40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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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江门市江海区机构改革方案》《江门市江海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和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编制全区市政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三)负责全区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城市道路照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附属城市道路的边坡挡土墙等监督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本区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城市绿地的建设、保护和养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绿道网绿化建设、区政府投资的各类绿地建设,指导协调全区性重大活动的绿化美化工程及相关的环境布置工作。

  (五)负责全区城市供水、用水、节水、排水,以及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管理工作。配合市做好本区域供水、生活污水处理和供水企业监管,及供水水质、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和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全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全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组织参与有关燃气行业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燃气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和燃气安全宣传工作。指导监督全区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区市容环境卫生,以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市容市貌、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综合治理。

  (八)负责全区城市规划、建设、燃气、市政、园林、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房产管理、城市绿化等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城市管理专项执法行动。根据授权行使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和相应行政强制权;组织查处上级交办、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

  (九)统筹全区并负责区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研究制定相应的监督与评价办法。统筹、指导全区三级长效城管网络的建设和应用。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

  1.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有机结合,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提升城市品质。

  2.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健全完善城乡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的体制机制。

  3.加强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 监管”的监督管理模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调研、信息、保密、财务、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和财务收支年度计划。统筹应急、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等工作。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党建、纪检、意识形态、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资、作风建设、考核、培训、继续教育和职称评定等工作。

  (二)法规和信访股(行政审批服务股)。组织起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和执法文书。负责本单位依法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证管理。统筹落实本部门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负责合同合法性的审查。负责案件的法制审查。组织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法律法规和执法教育培训。负责受理、转办、督办信访事项。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牵头负责制定行政审批工作制度、标准;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相关股室做好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工作。

  (三)市容环卫股(户外广告管理股)。组织编制全区环境卫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户外广告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区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城市道路和市政公共设施的卫生保洁。负责制定全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方法和分类指南,并指导和监督实施。统筹指导监督各街道城乡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以及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街道环卫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综合治理。负责区文明城市创建有关工作。

  (四)市政管理股。组织编制市政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区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城市道路照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附属城市道路的边坡挡土墙等监督和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市政设施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五)园林绿化管理股。组织编制全区园林绿化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监督全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等工作。拟订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技术标准。指导监督城市绿地建设。负责城市绿地的保护、养护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绿道网绿化建设、区政府投资的各类绿地建设。协调全区性重大活动的市容环境、绿化美化的布置工作。城市绿地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统筹城市绿地档案资料统计工作。

  (六)给排水管理股。组织编制全区城市供水、市政排水和生活污水处理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区城市供水、市政排水、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区城市供水水质、节约用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管理等工作。

  (七)燃气管理股。组织编制全区燃气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实施燃气行业技术标准。组织参与有关燃气行业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燃气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和燃气安全宣传工作。负责全区燃气行业管理工作。参与燃气设施建设的选址、验收工作。

  (八)综合执法股(数字化城管股)。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指导、监督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燃气、市政园林、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房产管理、城市绿化等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城市综合管理专项执法行动。负责组织和监督考核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应行政强制权的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方面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以及有关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等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政处罚权。指导监督各综合执法中队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上级交办、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牵头统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专项考核。

  统筹全区并负责区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研究制定相应的监督与评价办法。统筹全区三级长效城管网络的建设和应用。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网络信息化平台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负责网络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统筹本单位统计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区城市管理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不含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专项编制 20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3 名。股级职数(不含派出机构)10 名,其中正股最多 8 名。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设外海综合执法中队、礼乐综合执法中队、江南综合执法中队 3 个派出机构,正股级。各综合执法中队业务工作接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指导日常管理以所在街道为主。

  1.外海综合执法中队行政执法专项编制 4 名,设中队长 1名,副中队长 1 名。负责外海街道范围内城市管理的巡查监管和行政执法。

  2.礼乐综合执法中队行政执法专项编制 4 名,设中队长 1名,副中队长 1 名。负责礼乐街道范围内城市管理的巡查监管和行政执法。

  3.江南综合执法中队行政执法专项编制 4 名,设中队长 1名,副中队长 1 名。负责江南街道范围内城市管理的巡查监管和行政执法。

  第七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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