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民政局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4-05-21 15:24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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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江门市江海区机构改革方案》《江门市江海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民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和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民政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民政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和本区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组织实施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全区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承办全区各街道、区级行政区域设立、撤销、调整、命名、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以及全区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编制全区地名规划。负责全区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和地名标志的规范管理工作。负责公开出版的全区性地名类图(册)的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管理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
(七)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 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负责落实老年人福利补贴工作。负责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负责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指导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
(八)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九)拟订本区域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工作政策和职业规范。指导和培育社会工作服务行业的发展。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生产、信访、政务公开、 财务、预决算、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执法监督、行政应诉、政策法规咨询等工作。负责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工作。拟订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计划。检查和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监督所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 基建修缮工程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纪检、意识形态、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组织股(区社会救助核对办公室)。拟订和组织实施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健全城 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和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负责特困人员供养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办中央、省、 市、区财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组织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查询与核对,以及相关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慈善救助发放、慈善超市运营管理工作。负责推动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的落实。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慈善信托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的监督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中共江门市江海区社会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拟订社会工作政策和职业规范。指导和培育社会工作服务行业的发展。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三)社会福利和社区治理股。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负责落实老年人福利补贴工作。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工作。指导殡葬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公益性墓地、骨 灰楼和殡仪服务站点的审核、管理。指导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相关业务工作。推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指导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及村(居)民自治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村(居)务公开工作。拟订城乡社区治理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负责全区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承办全区各街道、区级行政区域设立、撤销、调整、命名、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以及全区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编制全区地名规划。负责全区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和地名标志规范管理工作。负责公开出版的全区性地名类图(册)的审核工 作。规范地名标志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民政局人员编制 7 名(其中行政编制 5 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 2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2 名。股级职数 3 名。
第六条 区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 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