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部门预算公开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17-03-21 15:01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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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
办公室概况
一、主要职责
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下称高新区党政办)为中共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机构,与中共江门市江海区委办公室、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合署办公。主要职责包括: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和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江海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并组织实施工作。
围绕高新区(江海区)各时期的中心工作,做好信息收集、情况综合、方案拟定、部门协调、督促检查、催办查办等工作,为领导决策和实施决策服务。
负责高新区(江海区)工作报告及高新区(江海区)办公室文件、会议材料、向上级党委的报告等的草拟、审核、印发工作。负责会议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
负责协助高新区(江海区)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协调区各套班子机关、各部门及各街道之间的关系。
协助处理需由高新区(江海区)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指导、协调、督促相关应急管理工作。
负责高新区(江海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负责高新区(江海区)来信来访接待和信访维稳工作。
负责高新区(江海区)金融服务、企业上市、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高新区(江海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负责高新区(江海区)的机要、保密工作。
负责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
承办高新区(江海区)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无纳入部门预算编制的下属单位。部门预算为本办本级预算。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
我办设置9个内设机构:秘书科、调研科、经济管理科、城乡建设科、社会管理科、应急管理科、信访科、督查室、高新综合服务中心。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中共江门市江海区委办公室、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编制51人,实有42人,离退休22人。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本部门收入预算2917.92万元,比上年增加2576.56万元,增长754.79%,主要原因是政府债务利息支出专项资金预算增加;支出预算2917.92万元,比上年增加2576.56万元,增长754.79%,主要原因是政府债务利息支出专项资金预算增加。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
(四)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安排291.35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38.55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0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252.8万元等。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2017年本部门预算安排购置一般公务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六、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7年本部门无绩效目标管理项目。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为便于社会公众的理解,各部门需对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格式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款专用资金收入等。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